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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9305X-16/2025-00022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6-13
信息名称: 睢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版)
文号:

睢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版)

附件1

睢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版)

填报时间:2025年6月13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1

检查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行政检查

【党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五、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五)强化政府监管。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一)强化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监督。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地市级以下医保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常态化监管任务。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六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相关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2

监督检查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

3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办〔2019〕47号)

第三条第(七)项  (七)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备注:1.行政执法事项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分类依次填写;2.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公示执法事项目录或者本条线上级部门另有目录样式规定的,可不参照本目录示例。

填表人:何静                            联系电话:0516-69790680

附件2

         睢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申报确认表

填报时间:2025年6月13日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

周宁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睢宁县永盛路7号六楼,221200

举报投诉电话

0516-69790682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填表人:何静                         联系电话:0516-69790680

附件3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人员信息统计表

填报时间:2025年6月13日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睢宁县医疗保障局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是否持有行政

执法监督证件

周宁

局党组书记局长

0516-69790689

王筌

党组成员、副局长

0516-69790693

薛成海

政策法规科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0516-69790680

填表人:何静                          联系电话:0516-697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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