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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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经常伏案不舒服,腰部一不小心扭伤疼痛......出现这些身体“问题”首先想到中医,一些宣称“祖传中医”“民间偏方”,针灸、推拿、按摩、正骨场所比比皆是,千万不要在“小广告”的驱使下盲目治疗,这些场所多是无证行医 ,存有隐患需警惕!
今天的以案释法,我们一起来了解!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县卫生监督所对新城区一中医备案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医备案诊所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中,诊所内见两名工作人员正在为患者进行针灸治疗,经调查,其中一名工作人员丁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为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
案件处理
该中医备案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丁某从事中医针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中医诊所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丁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患者进行针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丁某本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卫监普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把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等。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卫监提醒
个别诊所经营者,不要为了一己私利,换来巨额处罚,更有甚者锒铛入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无证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无证行医的,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尤其是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以来,中医诊所的数量突增,在数量增加的同时,难以避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现象。为净化医疗市场秩序,既需要我们监督执法人员的力量,更需要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医疗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公众如发现中医备案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诊疗范围等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时或者发现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场所及人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516-88389909;0516-80378444;0516-803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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