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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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广大群众用药安全,国家卫生部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等级医生的开药权限。但总有人不信邪,违规使用抗菌药物!
今天的以案释法,我们一起来了解!
案情介绍
近日,县卫生监督所在对城区内一民营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使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处理
该民营医院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给予其警告、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卫监提醒
滥用抗菌药物危害多,不仅会造成人体损害,可能导致二重感染和菌群失调,加速细菌的耐药性变异,同时也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医师必须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征,并且要根据自身获得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处方,不得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卫生监督机构会继续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做人民群众的“蓝盾卫士”!广大群众在就诊时,也应当提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医患双方共同努力,避免过度使用和误用抗菌药物。对于滥用、乱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必将予以严厉打击。
如发现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场所及人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516-88389909;0516-80378444;0516-803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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