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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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县卫生监督所对城区内一家民营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民营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与自身能力不相适应的医疗技术、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处理
1、该院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一)、(九)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2、该院开展与自身能力不相适应的医疗技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该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最终,给予该院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条适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卫监提醒
规范填写病历必须常态化,万万不可随意化,模板化。病历是厘清法律责任、解决医疗纠纷等问题时不可或缺的证据,在现实医疗活动中,因未规范书写病历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和争议诉讼屡见不鲜。对病历书写不予以足够重视,这不仅无法保证患者相关权益,还给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医疗安全无小事,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因此,各医疗机构应以此为戒,在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更应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不断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如您发现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场所及人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516-88389909,0516-80378444,0516-803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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