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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rmzfbgsxzxx/2025-0001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10
信息名称: 县政府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睢宁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睢政规〔2025〕1号

县政府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睢宁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睢宁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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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睢宁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加快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助力睢宁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且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所涉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林木收益权、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用材林、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负责核发全县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登记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七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

(二)林业碳汇开发经营;

(三)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

(四)森林旅游基地经营;

(五)森林康养基地经营;

(六)湿地资源开发经营;

(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

(八)受托管理经营林权;

(九)合作经营林权;

(十)经合同约定,在相对稳定的非林地上栽植的林木收益(稳定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同一登记单元、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叠加登记,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九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地理位置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上图落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需派员共同开展现场调查;

(三)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备案意见;

(四)登簿发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五)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五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四)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受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质权人出具的收益权质押办结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七条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更正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利益关联人经济损失的,撤销登记后,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给予利益关联人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收益权的,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三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收益权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除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睢宁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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